焦点要闻:三安光电: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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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发行费用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快速推进,预先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投入项目。经审核,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发行费用的金额为(2022)0112316 号《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本次置换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28,064.34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湖北三安增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推动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湖北三安增资,用于湖北三安光电有限公司Mini/Micro显示产业化项目。 三、关于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独立董事: 康俊勇 黄兴孪 木志荣